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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潭中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怡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敏,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樊家村宝安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魏鹂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阮荣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二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到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手续。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华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强制办理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无效转让后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原来所有的400万股权予以执行回转。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华分局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协助办理400万股权的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下。同时由二被执行人支付了本案一审诉讼费和本案的执行费共计人民币81588元整。本案的执行行为和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和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亚勤审 判 员  肖克光审 判 员  肖 俊二〇一四年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案由股权转让纠纷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湘潭高风精密有限公司送达人肖克光赵烨送达文件名称执行裁定书(2013)潭中执字第90-1号收件人单位或姓名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年月日湘潭高风精密有限公司年月日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年月日说明:1、收件人必须在送达回证上填好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后,将其退回我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2、代收人亦同,但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潭中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怡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敏,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樊家村宝安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魏鹂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阮荣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到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到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办理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无效转让后持有的原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400万股权予以回转。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到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肖克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赵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2013)潭中执字第90号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华分局:本院受理的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与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及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强制办理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无效转让后持有的原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400万股权予以回转。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到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4日关于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与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及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2013)潭中执字第90号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怡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敏,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樊家村宝安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魏鹂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高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18号。二、执行依据(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三、执行情况2013年11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履行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到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协助、配合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到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3年11月14日,依法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华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强制办理被执行人宏轮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无效转让后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原来所有的400万股权予以执行回转。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华分局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协助办理400万股权的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绍兴乙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下。同时由二被执行人支付了本案一审诉讼费和本案的执行费共计人民币81588元整。本案的执行行为和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四、处理意见鉴于本案的执行行为和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应作出结案裁定。经合认庭讨论,一致认为本案的执行行为和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作出结案裁定。根据合议庭的决定,承办人已作出了执行完毕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分别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二被执行人。承办人:肖克光2014年1月13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