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曾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637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东阳市公某某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某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7日晚上6时55分许,被告人曾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城区环城北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环城北路卢宅人家大酒店往东100米处时,追尾撞上周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周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事故。公安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曾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东阳市公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车距,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车号牌,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曾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mg/ml,已达到0.80mg/ml的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公安某某管某某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金公司鉴(化)字(2013)3769号物证检验报告、东阳市公某某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某某)、事故现场照片、浙江省金华市公某某交通警察支队公安某某管某某政处罚决定书、东阳市人民医院疾病诊疗证明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曾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