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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蔡美燕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501100-7。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美燕,女,汉族。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