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杭州庄氏布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庄氏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冯秋香。委托代理人黄浩。被告杭州庄氏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静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杭州庄氏布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萧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调解,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庄氏布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杭州庄氏布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裘 龙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