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赵仕安,杨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87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温晓惠。委托代理人杜莹,女,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该司员工。被执行人赵仕安,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美兰,女,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雯雯,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仕安、杨美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元及利息356479.9元,律师费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仕安、杨美兰的银行存款4480990.4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