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南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南刑初字第1092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院指派胡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浙f×××××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嘉兴市南溪路新气象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朱某驾驶的浙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毫克/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黄的某驾驶资格信息查询、所驾车辆行驶证及信息查询、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