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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学峰与被执行人刘金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学峰,刘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任学峰被执行人刘金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钢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请冻结刘金海(370919196904063718)在你处存款累计1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