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学峰与被执行人刘金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学峰,刘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任学峰被执行人刘金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钢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请冻结刘金海(370919196904063718)在你处存款累计1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