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开仁诉被告陈军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仁,陈军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02347号原告周开仁,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委托代理人刘雪来,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章,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仁诉被告陈军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开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开仁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