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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73号原告:黄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