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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芳诉被告XX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芳,XX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刘淑芳(曾用名刘淑芬),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吉,男,194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芳诉被告XX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芳撤回对被告XX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淑芳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