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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少坚与罗洪忠、张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坚,罗洪忠,张赛春,罗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黄少坚,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335。委托代理人吴空军,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洪忠,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03X。被告张赛春,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326。被告罗汉标,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9117。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显文,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诗韵,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坚诉被告罗洪忠、张赛春、罗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洪忠、张赛春、罗汉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1,037元,由原告黄少坚负担。审 判 长  陈德玉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代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