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作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仁,毛均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628号申请执行人张作仁。被执行人毛均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仁与被执行人毛均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