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雄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告谭和平、宁月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雄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和平,宁月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69号原告:广州市雄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标。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翔,该公司职员。被告:谭和平,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月园,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雄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和平、宁月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以被告已交齐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梯分摊费、居民垃圾处理费、电梯维修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雄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和平、宁月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广州市雄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耿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