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磊与高成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高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331号申请人刘磊。被申请人高成新。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9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