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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大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为,袁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314号申请执行人:张大为,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袁修金,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大为与被执行人袁修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A5U0**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袁修金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袁修金所有的皖A5U0**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