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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惠州市方和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惠州市方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88号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36楼。法定代表人罗万仁,总经理。被告惠州市方和实业有限公司,原住所:惠州市河南岸鲁班国际大饭店138层05室,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王征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方和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1元,减半收取为415.5元,由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