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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3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189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军,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立新,男,系该公司灰汤支行副行长。被告廖某某(又名廖意某),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农商银行在审理过程中已与被告廖某某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谭 瑛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利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