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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宝生与郭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宝生,郭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46号原告魏宝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郭春芳,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宝生与被告郭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但其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