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王某甲,男,1938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贵兴,男,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曾用名王金增),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被告王某丙,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颖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