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锦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恒兴五金塑料厂、李健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锦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恒兴五金塑料厂,李健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148-2号原告:佛山市三水锦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伦绍棠。委托代理人:黎卫国,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艳仪,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恒兴五金塑料厂。投资人:李健添。被告:李健添,男。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锦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6.9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共3686.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