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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91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雷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西庄镇雷许庄村三组,农民。在本院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