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叶文良与应爱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良,应爱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77号原告:叶文良。被告:应爱冬。本院审理原告叶文良与被告应爱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文良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爱冬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叶文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裴 丹代理审判员 邵银银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