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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佳滨与黄佳明、金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滨,黄佳明,金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78号原告:吴佳滨。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被告:黄佳明。被告:金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滨与被告黄佳明、金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端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