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昭美、被告刘瑞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美,刘瑞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618号原告:曾昭美。委托代理人:赵颖。被告:刘瑞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本院审理原告曾昭美、被告刘瑞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昭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审 判 员 马玉红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乃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