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沈利、陈威宇与陈威宇、申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陈威宇,申丽强,刘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21号原告沈利。被告陈威宇。被告申丽强。被告刘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利诉被告陈威宇、申丽强、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利2013年11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沈利负担。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