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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大松与陈家群及陈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大松,陈红艳,陈家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申字第00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大松,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家群,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陈红艳,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朱大松妻子,。再审申请人朱大松因与被申请人陈家群及陈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大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艾东审判员  丁庆武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