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装潢美术印刷二厂、万贻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装潢美术印刷二厂,万贻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韵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6870-9。被告南昌市装潢美术印刷二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干家前巷206号。被告万贻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装潢美术印刷二厂、万贻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瑞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市装潢美术印刷二厂、万贻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诉讼保全费4870元,共计170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审 判 员 李永颖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