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01934号原告刘某甲,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