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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北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刘某甲,住四平市。被告王某甲,住四平市。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王某乙,今年6岁,因王某甲于2012年4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音信全无,所以于2013年7月15日原告提出起诉离婚,家庭财产原告只带走结婚时自己所买的电脑和冰箱,其余一律不要,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王某甲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刘某甲向本院举证材料有:一、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两本、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生女孩王某乙于2008年3月11日出生。二、2013年7月12日四平市铁东区解放街朝阳社区给宋玉华出具的介绍信,证明宋玉华是我婆婆,被告王某甲于2012年4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三、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出具的报警回执,报警人为宋玉华,受理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证明宋玉华是我婆婆,被告王某甲自从2012年4月19日自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四、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出具的报警回执,报警人为刘某甲,受理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证明被告王某甲至今音信全无。五、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证明我和原、被告是邻居,知道王某甲离家出走了,看见王某甲的母亲找过几回,王某甲离家出走得大约一年以上了,具体原因和具体离家出走的时间都不清楚。六、证人刘某乙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王某甲离家出走已经一年多了,到现在一点音信都没有。被告王某甲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质证且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孩王某乙(2008年3月11日生),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毫无音讯。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3月11日育有一女王某乙,夫妻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尊重。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诉称被告于2012年4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音讯全无,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一年多,不与原告联系,毫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准予离婚之条件,故对于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负有抚养婚生女王某乙的法定义务,原告也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抚养婚生女王某乙,暂时承担抚育费用,且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90元,合计109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