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前容与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前容,王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741号原告刘前容。被告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前容诉被告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前容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前容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俊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前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免交)。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超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