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文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字第004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玉。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未自动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几次传被执行人XX让其到法院交执行款,但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个人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全应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