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天顺与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黄天顺,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代表人周成军,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保管的以黄天顺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柳陂分理处的补偿款6681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龚红奎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