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杰与雷金霞、李村八组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雷金霞,李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雷金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村八组。本院在执行陈杰,雷金霞、李村八组其他民事一案中,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韩民初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益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村八组已韩城市龙门镇李村村委会的名义在韩城市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3)韩民初地0049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车小江执行员 王锁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