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民特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刘秋萍、裘伟群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秋萍,裘伟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民特字第38号申请人:刘秋萍。被申请人:裘伟群。诉讼代理人:裘伯维。申请人刘秋萍要求认定被申请人裘伟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秋萍起诉称:申请人刘秋萍是被申请人裘伟群的儿媳。被申请人裘伟群今年已91岁高龄,长期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独子裘伯维和儿媳刘秋萍一直尽心照顾他。裘伟群于2008年开始记忆力急剧下降,后患老年痴呆至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裘伯维为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裘伟群患有血管性痴呆,智能损害重度,其辨认能力受疾病影响而丧失,不能对事物有完整准确的认识,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3年10月15日,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裘伟群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裘伟群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裘伟群妻子金玉韵于2011年8月19日死亡,被申请人裘伟群的诉讼代理人裘伯维系裘伟群与金玉韵的独子。本院认为,根据杭七院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2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裘伟群患有血管性痴呆,智能损害重度,其辨认能力受疾病影响而丧失,不能对事物有完整准确的认识,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被申请人裘伟群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裘伟群的近亲属裘伯维、裘金冬等人的共同意见,由裘伯维担任监护人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裘伟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裘伯维为裘伟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杭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