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春林诉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工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东兴,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习洪志,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孙国民,住双辽市卧虎镇李春林诉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偿还追偿款300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给付义务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