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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春林诉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工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东兴,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习洪志,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孙国民,住双辽市卧虎镇李春林诉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东兴、习洪志、孙国民偿还追偿款300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给付义务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