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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何欣茹申请执行任爽、晏艳、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欣茹,任爽,晏艳,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何欣茹,女。被执行人任爽,男。被执行人晏艳,女。被执行人邓波,男。本院依据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对被执行人晏艳在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晏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晏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晏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晏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