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田海艳与仲丛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海艳;仲丛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田海艳,女,1979年5月5日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仲丛贵,男,1956年10月2日生,地址农安县。本院于申请执行人田海艳与仲丛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郝国斌审判员谢如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 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