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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农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田海艳与仲丛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海艳;仲丛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田海艳,女,1979年5月5日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仲丛贵,男,1956年10月2日生,地址农安县。本院于申请执行人田海艳与仲丛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郝国斌审判员谢如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      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