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15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舒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