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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唐洪钰冯占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钰,冯占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唐洪钰(曾用名唐天昊),女,2000年9月10日生,学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法定代理人刘海燕,女,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唐山市路南博亿客五金水暖经销处职工,现住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被告冯占庆,男,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丰南区西葛镇越支六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法定代表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群,该公司员工。原告唐洪钰与被告冯占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瑞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海燕,被告冯占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理人张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9日11时,被告冯占庆驾驶冀B88Z**轿车在兴泰里104楼东侧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车的原告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大队认定,被告冯占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唐洪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停车费、车损、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650元。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被告冯占庆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冯占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6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冯占庆辩称,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292.0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在核验被告冯占庆两证有效的基础上,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11时51分许,被告冯占庆驾驶冀B88Z**轿车在兴泰里104楼东侧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冯占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唐洪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到唐山市铁路中心医院检查,后入住唐山市工人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1、头外伤,2、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出院时医嘱继续对症治疗,休两周后如有病情变化,门诊随诊。原告唐洪钰因此次事故的损失有医疗费9120.28元,其中被告冯占庆垫付4292.04元,原告自行花费482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7天),停车费147元。另查明,被告冯占庆驾驶的B88Z38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被告冯占庆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受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原、被告按照3:7比例承担责任为宜。因冯占庆为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冯占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护理费2000元,经查,护理人员刘海燕工资超过3500元,但未能出具完税证明,不能作为计算护理费的标准。应当按照批发零售业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553.97元。原告主张营养费600元,因未提供医疗机构意见,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车辆损失2680元,但未提交损失鉴定,本院酌情支持16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车费、车辆损失等费用7479.21元,返还被告冯占庆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4292.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唐洪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车费、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7479.21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返还被告冯占庆为原告唐洪钰垫付的医疗费4292.04元。三、驳回原告唐洪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瑞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东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