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诉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鹤锋与张永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鹤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年。原审被告邱彩萍。原审被告诸暨市昊意鑫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鹤锋。原审被告浙江昊意鑫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鹤锋。上诉人杨鹤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0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杨 谦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