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某房产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生,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1年生,现住唐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陈某与刘某某所有权纠纷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学警路西侧唐山房房产,期限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期间不得抵押、变卖、更名、过户等权属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爱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