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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某房产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生,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1年生,现住唐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陈某与刘某某所有权纠纷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学警路西侧唐山房房产,期限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期间不得抵押、变卖、更名、过户等权属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爱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