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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商辖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东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乡县协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乡县协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商辖初字第27号原告南京东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04344-8),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开拓路9号。法定代表人詹爱平,科技发展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剑,科技发展公司员工。被告东乡县协众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03983-2),住所地在江西省东乡县马圩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吴远望,物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元,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科技发展公司与被告物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物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南京市江宁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发展公司要求被告物流公司返还借款20万元,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科技发展公司未能提供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的证据,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物流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物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张明代理审判员  刘国才代理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