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成秋被执行人张小群、姜鑫、姜秋锴、姜功根、唐信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成秋,张小群,姜鑫,姜秋锴,姜功根,唐信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韩成秋,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张小群,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姜鑫,女,200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姜秋锴,男,200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姜功根,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唐信连,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韩成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群、姜鑫、姜秋锴、姜功根、唐信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354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成秋自愿与被执行人张小群、姜鑫、姜秋锴、姜功根、唐信连进行协商,书面要求对该案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成秋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