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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劳╳╳与被执行人麦╳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XX,麦X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劳XX。被执行人麦X春(麦X校)。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住所:广西钟山县书香路。申请执行人劳XX与被执行人麦X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钟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钟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泉审 判 员  周海祥代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