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5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任柏义、万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任柏义,万素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5300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负责人:蔡建平,重华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永忠,该社工作人员。被告:任柏义,男,生于1977年3月30日,汉族,住江油市。被告:万素蓉,女,生于1980年7月11日,汉族,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任柏义、万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薛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