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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城关镇,农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已执行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五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