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上海稼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帮特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58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587号原告上海稼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99号803室。法定代表人束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帮特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20号A座-27室。法定代表人胡贤。原告上海稼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帮特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小兰、陈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宝隆一方帮特办公室装饰,工程价款为81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提交结算资料给告,被告在7天内审查完毕后90天内结清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3369.8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滞纳金至判决生效时止共2万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宝隆一方大厦帮特办公室进行装修,采用部分承包的方式,合同价款为人民币81万元,工期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2月28日竣工。付款方式:分四次支付,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算,签订合同开工当天付30%,计243000元,水电验收(1月12日)付35%,计283500元;油漆工进场(1月20日)付30%,计243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期间部分项目有增减。原告完工后,2011年2月28日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29000元。2013年3月21日原告曾致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后因被告关门信函被退回。2013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表示对增加的工程费用108856.34元待原告取得证据后将另行解决,本案中按合同价81万元计算,减去减少项目费用26486.45元,扣除被告已付款729000元,原告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4513.55元,二、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42000元。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付款凭证及当事人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完工后,工程已经被告验收,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现被告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表示对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费用另行解决,本案中只要求被告按合同价减去减少项目费用,扣除已付工程款729000元后,再支付原告工程款54513.5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的滞纳金42000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予支持。审理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帮特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稼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4513.55元;二、被告上海帮特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稼禾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4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2.8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郏志强审 判 员 张开红人民陪审员 贺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海娜审 判 长 郏志强审 判 员 张开红人民陪审员 贺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海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