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苍南县邮政局与黄爱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邮政局,黄爱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78号原告:苍南县邮政局。负责人:张德光。委托代理人:方以川。被告:黄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邮政局诉被告黄爱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邮政局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邮政局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苍南县邮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苍南县邮政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