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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翟新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新明,湖北海鲲水产品有限公司,张国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翟新明,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博世热力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湖北海鲲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涛,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国桥,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湖北海鲲水产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查封被执行人张国桥所有的座落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3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8.06平方米,房号201,房产证号0261**,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敖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