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佳佳。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