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佳佳。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